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因抢修用水户共有供水设施事故,需要利用相邻房屋、土地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因抢修供水设施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