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属于用水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用水户可以通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派遣人员负责抢修维护,发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用水户因抢修供水设施需要关闭相关闸阀时,供水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