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镇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到居民用水户分界点范围内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由市、旗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维修养护所需资金从水费中提取。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