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水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