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现有住宅内,因安装供水设施,需要管道穿过其房屋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施工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