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