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确需连通的,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将供热、再生水管道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非生活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管道直饮水管网应当封闭运行,禁止其他管道接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