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单位意见,并报自然资源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