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需要用水或者新增用水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和用水方案。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