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