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