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水土保持规划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旗县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服从市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