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下列事项,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一)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情况;(四)水土流失治理情况;(五)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