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因生产、采矿、修路等开发建设项目造成人为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