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