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