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包括以下事项:(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对特定对象或者区域的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应当适时发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