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监测网络的作用,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单位确定为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单位,定期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