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水土保持治理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协调、服务,并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