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组织验收,并设立标志,建立档案,明确管理主体。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