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相应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和投资建设公共水土保持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或者吸收社会资金、引进外资治理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