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