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