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煤、砂石、矿石、废渣、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尾渣等,不得随意倾倒,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地点贮存堆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