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市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