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裁决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裁决决定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