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山体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包人和使用人等城市山体权利主体应当履行保护城市山体的义务,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