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建立城市山体保护名录和保护线并向社会公布,对城市山体修复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将城市山体保护信息接入市自然资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对城市山体保护线范围内违法挖山、占地等行为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破坏城市山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与城市山体保护相关的生态环境准入、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开展城市山体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加强对责任区域的日常巡护;对违法开挖林地、砍伐林木等行为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城市山体水土流失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应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山体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