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昌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山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城市山体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城市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