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城市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在完成城市山体修复治理工程后,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修复治理责任主体未予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经催告仍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城市山体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