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妨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