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妨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