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