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返程时滞留待租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