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