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已经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