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程计价设备的,未使用符合税务部门规定发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卸、改动计程计价设备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