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