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制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适时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市场运行信息,引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合理有序发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