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