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和出租汽车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计程计价设备准确度、伪造结算数据、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计程计价设备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执行运价标准、随意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勤、处理违法和交通事故时,发现存在违反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