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已取得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车辆不再具备本条例所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核查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情况,对核查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