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不得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和生成的数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