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完善以经营管理、运营服务和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和标准,每年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且对出租汽车车辆的车容车貌、安全设施、服务设施以及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考核和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配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指标或者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