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运营管理机制,承担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等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额出资购买运营车辆,不得以预收承包费、高额保证金等方式变相转嫁投资风险;
(二)制定交接班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驾驶员交接班时间;
(三)保持计程计价设备完好,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不得擅自拆卸、改动计程计价设备;
(四)督促驾驶员在批准的区域内运营,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标准;
(五)保证运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整洁卫生,不得在车辆上安装语音开放式通讯设备,不得违反规定投放或者张贴广告;
(六)不得将运营车辆交给未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者无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
(七)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服务质量保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