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按照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

(二)合理确定运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确需动态调整运营价格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公布;

(三)建立对运营车辆、驾驶员的审查制度,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或者驾驶员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

(四)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五)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

(六)保证线上约定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七)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

(八)不得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九)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十)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其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十一)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服务质量保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