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核验登记,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均应当办理相应许可;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服务协议、服务规则等信息;

(三)及时处置运营安全事故,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五)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运营服务价格;

(六)不得直接参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