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运营许可证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伪造、变造和转借。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