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运营服务时,应当自退出之日起三日内改变车身颜色,拆除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回相关运营证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巡游出租汽车顶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标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