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和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