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