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一节 巡游出租汽车许可第十三条有效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